泰山学院新闻宣传通讯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勇发布时间:2020-05-22浏览次数:253

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以下简称通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展示各部门、各单位在学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绩,有力提升我校新闻宣传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通讯员是指由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经党委宣传部审定备案,负责本单位新闻报道和信息沟通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通讯员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确定人选并上报党委宣传部审定备案,原则上各部门、各单位分别报送1名教职工为通讯员。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通讯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熟悉本单位基本情况,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文字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条 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通讯员一经审定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动。由于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的通讯员人员变动,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新人选报党委宣传部审定备案。 

第五条 通讯员应及时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最新信息、成果以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积极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信息或稿件;积极发动本单位师生转发学校媒体平台推送的重要新闻稿件;认真完成党委宣传部安排的新闻报道事宜。通讯员所投送的新闻稿件,应经当事人核查校对,并由所在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通讯员可在遵守宣传纪律的前提下,在征得本部门、本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积极向校外新闻媒体投稿,及时向社会宣传本单位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新成果。在媒体公开报道后应提供给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通讯员如联系校外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进校采访,需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在党委宣传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相关活动。校外媒体人员主动到校联系相关部门、单位采访,应先报党委宣传部同意方可接待。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不定期举办通讯员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不断提高通讯员业务水平。

 第九条 学校每年初举行宣传思想工作总结会,对上年度宣传思想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党委宣传部根据通讯员报送信息和发表稿件情况,评选出年度“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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