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曹玉台发布时间:2018-09-13浏览次数: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美化校园环境,规范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管理,营造有序、健康的校园氛围和育人环境,现就加强我校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设置的各类宣传栏、信息栏、LED电子显示屏等宣传设施和摆放、张贴、悬挂的展板、标语、海报等宣传品,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章  宣传设施管理

 

第四条  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设施,应填写《泰山学院宣传设施建设申请表》,报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由后勤管理处按照规定的地点、标准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宣传设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更换所管辖宣传设施的内容,所有宣传内容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保证展出内容积极健康,设计规范美观。宣传设施如出现破损、毁坏等情况,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及时维修,保持外观整洁。

 

                     第三章  宣传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各类宣传品包括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的各种通知、布告、海报、启事、广告品、商业性宣传品等。

第七条  为创建节约型校园,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如校园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发布信息,最大程度地减少纸质宣传品的发放数量。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张贴、悬挂或散发宣传品的,均须在学校统一设置的海报、广告专栏上或指定地点进行,且规格要与校园海报、广告专栏相协调。其它地方一律不得张贴悬挂和散发,一经发现将给与撤除,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向上,符合有关规定,其形式应丰富多彩,制作美观。

第十条  各类宣传品内容的审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张贴、散发、悬挂宣传品,必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

1.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学院在本学院办公区内张贴、悬挂宣传品的,由各学院党总支审批。

2.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需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须先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后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学生校园文体活动海报由校团委审批。

3.校外合作单位需要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4.校外办学机构在校内行使办学行为的宣传活动需首先经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校内各类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宣传部、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的巡察,及时处理违规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事件。

1.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管和清除校园、教学楼、教室内擅自张贴宣传品事宜。

2.安全管理处负责及时监管和清除校园内擅自设置、摆放宣传栏、宣传板等宣传设施,擅自悬挂横幅、散发宣传品等事宜。

3.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楼内及楼体墙面宣传设施与宣传品管理,负责教育处理发生在校园内擅自散发张贴悬挂各类宣传品的违纪学生。

第十二条  校园内张贴、悬挂的各类宣传品,原则上为3-5天。期满后主办部门应及时主动撤除相关宣传品。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撤除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清理,累计达3次不按时撤除的部门,由党委宣传部(统战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作如下处理:

1.对损毁校园海报专栏等公共设施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2.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撤除,其撤除和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所违规单位承担;

3.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各类建筑物、道路、交通标志、路灯、树干等公共设施及场所张贴、散发,悬挂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拒不执行处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者,由安全管理处按照上级有关法规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好校园正常秩序。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积极向党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Email: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泰山学院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师工作部、新闻中心)